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6076号
原告:金华攀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南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PTPY1W。
法定代表人:刘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平林,公司员工。
被告:盛江洪,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攀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攀峰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攀峰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攀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宏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婧 代
书记员 黄斯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