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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12456号

张甄友等与孙晓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甄友;孙刚;孙晓晨;王凯;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12456号

原告:孙刚,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张甄友,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尚峰,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通州。

被告:王凯,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孙晓晨,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州。

原告孙刚、张甄友与被告尚峰、王凯、孙晓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孙刚、张甄友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孙刚、张甄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刚、张甄友撤诉。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梦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