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12456号
原告:孙刚,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张甄友,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尚峰,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通州。
被告:王凯,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孙晓晨,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州。
原告孙刚、张甄友与被告尚峰、王凯、孙晓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孙刚、张甄友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孙刚、张甄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刚、张甄友撤诉。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梦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