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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恢80号

王建军、付维利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建军;付维利;付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付维利,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付琨,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军、付维利与被执行人付琨责令退赔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建军、付维利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执行人付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