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付维利,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付琨,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军、付维利与被执行人付琨责令退赔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建军、付维利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执行人付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