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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1执4499号

王金华与吴诗俊、董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华;吴诗俊;董玉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4499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华,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吴诗俊,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董玉英,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与被执行人吴诗俊、董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94元收缴执行费(扣划被执行人董玉英银行存款1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吴诗俊银行存款29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1民初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