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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执509号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典物资有限公司、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鑫典物资有限公司;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富强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康志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鑫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防东路588号总部基地4号楼9层9063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育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防东路588号邯郸市世纪科技产业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苗文忠。

被执行人:苗文忠,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现住河北省魏县。 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鑫典物资有限公司、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苗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冀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509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8)冀0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