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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02民初7487号

加国明与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安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加国明;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安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002民初7487号

原告:加国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汾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省襄汾县襄陵镇薛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国历,襄汾县南辛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安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云奇,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强,男,1966年7月13日,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安沟村。被告支部书记。

原告加国明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安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国历、被告法定代表人梁云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841319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资金占用年息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份原告给被告硬化路面。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并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35264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1321元,剩余841319元至今未能支付。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认可,但当时约定的工程款是由交通局向被告回款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现资金困难,无能力支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除当事人陈述外,还依法提交了2012年9月5日施工合同、2012年12月30日欠条、2012年12月20日工程验收合格决算表、2017年8月9日被告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2012年9月5日原告给被告硬化路面,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5264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841319元未能支付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除当事人陈述外,还依法提交了照片及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施工的有500米质量不合格。上述证据,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原告施工后是被告验收后结算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村街巷硬化工程,承包方式为工料大包,工期一个月,工程计价标准为每平方米77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干到1.5公里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10万元,其余余款工程完工后验收决算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施工并按期完工,工程也已投入使用。2012年12月20日,经被告验收后并于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今欠到加国明硬化道路工程款壹佰叁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的欠条。2017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兹安沟村2012年硬化公路共欠加国明工程队捌拾肆万壹仟叁佰壹拾玖元正(841319元),此工程乡政府交通局已验收,审计局已审计,特此证明”证明。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施工的安沟村小岭居民组村内街巷水泥混凝土硬化工程(其中街道约15000平方米、巷道约2000平方米)进行质量鉴定。本院委托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申请进行鉴定,但因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该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2020年3月31日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将该鉴定材料退回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被告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以及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经管站《往来帐》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841319元的事实,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841319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年息6%的主张,虽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对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枕头乡安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国明工程款841319元,并承担841319元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长曹红印                            

人民陪审员王小锋                            

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隋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