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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财保122号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国伟、胡懿恺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国伟;胡懿恺;叶华勇;王勇军;程春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财保122号

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40061D。

法定代表人:陈胜珠,董事长。

被

申请人:胡国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

申请人:胡懿恺,男,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

申请人:叶华勇,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

申请人:**军,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

申请人:程春仙,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国伟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尚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