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蕊,女,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霞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然,女,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林金蕊因与被上诉人陈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林金蕊上诉状载明的住址和其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林金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金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上诉人林金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鸣鸣
审判员 陈富强
审判员 郑 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