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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1085号

孟克锋、杨中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11-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克锋;杨中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孟克锋,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8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杨中央,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2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克锋申请执行杨中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豫1081民5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中央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宏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