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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22民初518号

付文娟与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文娟;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民初518号

原告:付文娟,女,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

委托代理人:候宏亮,盂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占起,公司经理。 原告付文娟诉被告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文娟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文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文娟负担。

审判员  王宇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