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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834号之二

刘金锋与蔡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锋;蔡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34号之二原告刘金锋,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9月10日,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蔡红军,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9月10日,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刘金锋与被告蔡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金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一半。

审 判 长 吴  楚  楚

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

人民陪审员 雷  秀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小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