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34号之二原告刘金锋,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9月10日,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蔡红军,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9月10日,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刘金锋与被告蔡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金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锋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一半。
审 判 长 吴 楚 楚
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
人民陪审员 雷 秀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小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