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9执100号

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俞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聪,男,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经查,2019年3月22日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衢州网裁字第12286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胡聪归还申请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仲裁服务费100元,并承担仲裁受理费37元。2019年3月28日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2019)衢州网裁字第1228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日,钱盆网向胡聪手机号为1507271****发出债权转让短信通知。现该手机号无法联系到胡聪,胡聪是否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本案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协议中写明的手机号码适用于协议成立时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包括适用于仲裁阶段及执行阶段。但该约定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未有证据证明胡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执行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合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吕波

审判员  杨杰

审判员  鲁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