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6民初909号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州街道石龙街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蔡智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梅,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秋炜,男,1972年11月04日出生,庆元县人,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秋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晓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