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329号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商水县阳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
被告:张天明,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住址商水县/div>
被告:郭俊真,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住址商水县被告张天明妻子。
被告:王妞,女,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住,住址商水县/div>
被告:李瑞平,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住址商水县/div>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明、郭俊真、王妞、李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华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