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异60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臻,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辉与李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辉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辉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辉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朝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