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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异600号

李臻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辉;王辉;李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异60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臻,男,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010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辉与李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王辉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辉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辉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朝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