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朱志根,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龚维,男,汉族,1988年8月出生,住上饶市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根与被执行人龚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维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龚维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