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1939号
原告:刘玲,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代理人:龙晓华,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早英,女,1956年5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遵义路25号城市。
委托代理人:曾万禧,男,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林早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玲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玲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刘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玲负担。
审判员 鲁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