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法定代表人:苏彦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
被执行人:张秀珍,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张秀珍、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677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7)冀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