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1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芹,女,1953年5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盘锦铭圣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秀,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凤芹与被执行人盘锦铭圣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盘锦铭圣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凤芹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盘锦铭圣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按本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盘锦铭圣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继续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盘锦铭圣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 超
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
人民陪审员 王素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永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