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执74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马联众,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大安街**。 法定代表人,邹良河,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1522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2017年3月17日查封生效】,查封了被执行人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莘县常青藤小区的十五个车位{3-107(原始车位序号219,下同);3-108(218);3-109(217);3-110(216);3-111(215);3-112(214);3-113(213);3-115(212);3-116(211);3-117(210);3-118(209);3-119(208);3-120(207);3-121(206);3-122(205)}。立案执行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莘县绿灯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莘县常青藤小区的3-117车位(原始车位序号21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