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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执终2048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京滨支行、蔡井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京滨支行;蔡井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终20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京滨支行,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晋元道8号。

负责人:张亮,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昭武,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蔡井福,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京滨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井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7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195.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蔡井福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京滨支行借款20000元,余款19195.27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利息等损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京滨支行自愿放弃。因需长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问话笔录、终结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4执2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肖金新

审判员  韩昌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