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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行审302号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黄孕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黄孕愿;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3行审302号 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MB19575415。 法定代表人陈子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徽,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黄孕愿,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2017〕行处(卫)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黄孕愿自2015年8月份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省新镇西埔村基本农田(水田)建成二层砖混结构厝一幢,非法占地总面积为285.9平方米(合0.43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南国土资〔2017〕行处(卫)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一、退还非法占用址在省新镇西埔村用于建住宅的土地,面积285.9平方米(合0.43亩),具体四至为:东至路,西至空地,南至路,北至空地;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一幢,建筑占地面积285.9平方米(合0.43亩)。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南安市省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南政文〔2017〕59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省新镇关于黄孕愿司法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省新镇人民政府关于黄孕愿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预案》、《省新镇人民政府关于黄孕愿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风险化解方案》、《居住证明》等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材料。另查明,根据2018年12月20日南委办发〔2018〕30号文件规定,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行政职责整合并入新组建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本院认为,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土资〔2017〕行处(卫)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权力来源、事实根据、量罚幅度、法律适用及行政程序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职责,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本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材料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申请人请求将本案交由被申请人所在地南安市省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规定,省新镇人民政府作为负责组织实施本案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已对本案作出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及风险化解方案,故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2017〕行处(卫)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即一、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址在省新镇西埔村用于建住宅的土地,面积285.9平方米(合0.43亩),具体四至为:东至路,西至空地,南至路,北至空地;

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一幢,建筑占地面积285.9平方米(合0.43亩)],交由南安市省新镇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按照执行预案及风险化解方案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庆

审判员  何朝晖

审判员  张春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晓青 -4-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