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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行审14号

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叶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524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0MB1918331H。

法定代表人:刘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琴,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叶勇,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原叙永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川环法叙罚[2018]4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叙永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川环法叙罚[2018]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建设的二级沉淀池、地下水分区防渗、布袋除尘器、喷淋洒水系统、危废暂存间等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完成建设,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叙永县环境保护局对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9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因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已经注销,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27日向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叶勇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其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叶勇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遂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川环法叙罚[2018]45号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2月23日叙永县环境保护局更名为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 另查明,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叶勇,出资比例100%。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记载内容为:我企业于2016年9月1日成立以来无债权债务,且于2018年9月20日在《西南商报》上刊登清算公告,至今无人向我企业申报债权,我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未清理完毕的债权债务,由各股东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且我公司未设立分公司,未对外投资。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川环法叙罚[2018]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叙永县胜邦商贸有限公司注销后,根据该公司清算报告内容,作为公司股东叶勇应对未清理完毕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催告后叶勇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川环法叙罚[2018]4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叶勇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李忠林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胥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