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4422号
原告:王铭羽,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武汉丽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王铭羽与被告武汉丽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铭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铭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