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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4422号

王铭羽与武汉丽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铭羽;武汉丽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4422号

原告:王铭羽,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武汉丽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王铭羽与被告武汉丽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铭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铭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