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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执150号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腾胜物贸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河北腾胜物贸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煤成路。

法定代表人:孙延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腾胜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9层911号。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腾胜物贸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7)冀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执150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7)冀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