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224民初524号
原告:阮志辉,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王宗伟,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阮志辉与被告王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立即一次性归还欠款2068732元给原告;
二、判决被告支付欠款金额2068732元从2018年9月1日(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共6个月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248247.84元给原告,该利息款额待原告收到被告还清欠款之日终止计息;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起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告将其承包经营并取得林权证的座落在怀集县诗洞镇仁和村、诗洞镇金榜村、桥头镇凤真村、大岗镇上亭村和闸岗镇共和村等山场种植的桉树林木卖给原告。一直以来,原告与被告维持林木买卖的合作关系。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购木预付款、被告经营承包山场资金周转预借款等方式给付货款来订购被告山场林木,之后双方根据林木往来购销进行结算。在2018年8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在原告的预支款、预借款扣除已经交付原告的林木部分后,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而未实际交付木材给原告的,为被告欠款。经双方核对明细单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款项为4565632元。被告为还清款项,向原告立下《欠条》和《林地、林权转让合同》,承诺在2018年9月10日前将闸岗镇共和村享有林权的桉树林木、林地(2378亩)和现有的桉树林木一并以每亩1050元单价转让给原告,抵扣欠款2496900元。抵扣后余下的欠款,被告保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给原告,并同意从2018年9月1日起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为计算利息付给原告。但因被告未能遵守双方约定,既没有进行将约定山场林权办理转让给原告,也逾期至今未支付款项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合法的判决。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林木的砍伐和销售,与被告建立有林木买卖关系。从2016年起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告将其承包经营并取得林权证的座落在怀集县诗洞镇仁和村、诗洞镇金榜村、桥头镇凤真村、大岗镇上亭村和闸岗镇共和村等山场种植的桉树林木卖给原告,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购木预付款或预借款等方式先行支付货款,之后双方根据林木往来购销进行结算。在2018年8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在原告的预支款、预借款扣除已经交付原告的林木部分后,尚未实际交付木材给原告的可扣除的部分,为被告欠款。经双方核对明细单结算,被告欠原告款项为4565632元。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为还清款项,被告在上述欠条承诺: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名下位于闸岗镇共和村所有林权的桉树林地(面积合计约2100亩)的经营使用权及现有的桉树林木一并以每亩1050元单价转让给原告作欠款抵扣(转让前林地的经济纠纷与阮志辉无关),林地计价面积按林权证为准(争议部分不列入计价面积);抵扣后余下的欠款,被告保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给原告,并同意从2018年9月1日起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为计算利息付给原告,直至全部还清欠款之日止。在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以王宗伟为甲方,阮志辉为乙方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持有《林权证》证号为:怀林证字(2009)第000425号、怀林证字(2009)第000426号、怀林证字(2009)第000427号、怀林证字(2009)第000428号,以1050元/亩,按林权证面积为准计算,总转让价款为2496900元。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总欠款4565632元,扣除双方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款2496900元,实际仍欠款2068732元(4565632元-249690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涉及《林地、林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争议,原告另行另案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粤1224民初525号已立案受理。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4月29日以(2019)粤1224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宗伟名下的怀林证字[2008]第000287号《林权证》的林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本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阮志辉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被告持有林权证种植的林木,以收取预付款等方式向原告收取的款项,双方形成的买卖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有效。由于被告没有供给林木折抵欠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对欠款4565632元向原告立有欠条,扣除原被告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合同》转让林权的转让价款2496900元,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068732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归还欠款2068732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宗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志辉欠款2068732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为: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7.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67.92元,均由被告王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少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