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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行申1754号

闵小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消防管理(消防)
当事人
闵小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济南市人民政府;绿地泉景(济南)腊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行申1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闵小辉,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新泺大街3060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军,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韫,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述涛,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鑫、孙月,均系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绿地泉景(济南)腊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闵小辉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济南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绿地泉景(济南)腊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泉景公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闵小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据涉案建设工程《建筑防火设计专篇》有关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涉案建筑消火栓供水系统竖向分高低二区,地下二层至二十六层为低区、二十七层至三十三层为高区。而竣工后的涉案建筑消火栓系统竖向分高低二区,地下二层至二十五层为低区、二十六层至三十三层为高区。显然,竣工后的消防工程与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严重不符。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第6.2.3条、第6.3.2条、第6.4条的规定,涉案建设消防工程应为不合格工程。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从未提供涉案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二审判决;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3.依法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4.依法撤销市消防支队作出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5.依法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

一、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火栓供水系统高低分区与消防设计文件不符的问题,属于其主观认识错误,与事实不符。根据该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与《建筑防火设计专篇》等规定,该工程地下二层至二十六层为低区,二十七层至三十层为高区,在消防设计以及建设实际中,均按此项内容设计并施工,二审中其就此问题进行了举证说明。

二、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其对涉案小区2号楼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工作范畴,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对该项工程进行验收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要求对各类项目依法进行,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评定,该工程符合验收标准,依法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内容合法。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再审请求。 济南市人民政府、绿地泉景公司均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济公消验字【2016】第006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否合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第4.2条规定:“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第5.1条规定:“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第6.1部分规定:验收评定的一般原则是:“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顺序进行”。本案中,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卷内文件目录》等证据足以证实,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受理一审第三人绿地泉景公司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之后,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了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且经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济公消验字【2016】第006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闵小辉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闵小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闵小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念虎

审判员  鲁统民

审判员  刘绍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旷翔宇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