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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执653号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马建平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马建平;冀美琴;刘红卫;马金花;马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迎宾路北侧海城国际南3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英,系该银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高新区火炬街。

法定代表人:郭红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建平,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冀美琴,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刘红卫,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马金花,女,汉族,1974年1月19日生,现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马玉花,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邯郸市永年区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马建平、冀美琴、刘红卫、马金花、马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冀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653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