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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执恢172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杨振涛;王艳丽;李凤河;冯文芳;王伟;王滋鹏;韩向军;史清梅;彭书彬;单妹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宝峰。

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涛。

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清梅。

被执行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3号。

法定代表人:韩向军。

被执行人:杨振涛,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李凤河,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冯文芳,女,汉族,1973年7月9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王伟,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王滋鹏,男,汉族,1973年2月9日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韩向军,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史清梅,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彭书彬,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单妹香,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杨振涛、王艳丽、李凤河、冯文芳、王伟、王滋鹏、韩向军、史清梅、彭书彬、单妹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4)邯市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1月25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冀04执恢172号。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广平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李国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