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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民初1651号

岳彩英、李品伟等与李纯要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岳彩英;李品伟;李品敏;李纯要;明光市明东街道大纪村下汪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651号

原告:岳彩英,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李品伟,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品敏,女,汉族,1988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 三名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安徽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纯要,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明东街道大纪村下汪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东街道大纪村。

负责人:李纯维,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山,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岳彩英、李品伟、李品敏与被告李纯要、明光市明东街道大纪村下汪村民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彩英、李品伟、李品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彩英、李品伟、李品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彩英、李品伟、李品敏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江 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晓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