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2188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简易案件审判法庭。
被执行人:李兆各,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厦门兆丰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南海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GTAP8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简易案件审判法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闽0206民初7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诉讼费25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0年5月23日,未执行到诉讼费。 综上,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福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