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008号
原告:张艳,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玉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70408730U。
法定代表人:袁红硕,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艳与被告嘉峪关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艳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张艳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桂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