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1838号
原告:马小龙,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庭源,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2单元1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云,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双合教学科研电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双合村。
法定代表人:杨中瑞。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龙与被告兰庭源、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双合教学科研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小龙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双合教学科研电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龙申请撤回对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双合教学科研电厂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龙撤回对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双合教学科研电厂的起诉。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