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
负责人:石银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昌团,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黄昌团信用卡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书记员 许华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