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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9执2451号之一

张显威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北京上口口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显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9执2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口口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456。

法定代表人:李冰,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显威,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口口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显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9民初6144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上口口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股权转让款项42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2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金木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合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宁高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本院先后委托四家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均以缺少资料无法评估为由退回委托,故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无法评估拍卖。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01157万元提取执行费。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股权转让款项42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200元未能执行。3.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长申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