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721执248号 松原市洪文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福、张宝山、李猛、杨冬: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72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洪文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福、张宝山、李猛、杨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执行费91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 赵中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