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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民初4684号

张国远、王金美等与朱玉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1-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远;王金美;朱玉林;楼剑青;朱水庆;浙江辉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4684号

原告:张国远

原告:王金美

被告:朱玉林

被告:楼剑青

被告:朱水庆

被告:浙江辉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水庆 原告张国远、王金美与被告朱玉林、楼剑青、朱水庆、浙江辉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远、王金美撤回对被告朱玉林、楼剑青、朱水庆、浙江辉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