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4684号
原告:张国远
原告:王金美
被告:朱玉林
被告:楼剑青
被告:朱水庆
被告:浙江辉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水庆 原告张国远、王金美与被告朱玉林、楼剑青、朱水庆、浙江辉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远、王金美撤回对被告朱玉林、楼剑青、朱水庆、浙江辉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