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负责人:印建军,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群星,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杨群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90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群星名下的位于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路69号馥桂名居6幢1201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