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蒋福根。 被执行人王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蒋福根申请执行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林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路XXX号房屋(监证XXX、XXX)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