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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108号

张杰与亳州市香一锅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王贺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杰;亳州市香一锅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王贺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108号

原告:张杰,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香一锅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与三曹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9××××5366。

被告:王贺宪,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张杰与被告亳州市香一锅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王贺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