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108号
原告:张杰,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香一锅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与三曹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9××××5366。
被告:王贺宪,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张杰与被告亳州市香一锅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王贺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