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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执27号

李仁斌、谈宜国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李仁斌;谈宜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李仁斌,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谈宜国,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经营场所。 李仁斌与谈宜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8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仁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仅见少量存款。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谈宜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现经申请执行人李仁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艇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赵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