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682民初7339号

张美丽与郭健、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美丽;郭健;徐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2民初7339号

原告:张美丽,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健,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徐楠,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垒,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美丽与被告郭健、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被告郭健、徐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健立即偿还原告张美丽借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800元,并负担自立案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负担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郭健、徐楠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莱阳市工商局共同注册成立了烟台向上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郭健及烟台向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原告将35万元委托被告代管,约定月收益为2800元,烟台向上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同日,被告郭健给原告出具了35万元的借款凭证,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止,收益按月收益2800元计算,被告郭健收到原告的借款本金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同时,烟台向上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却不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郭健、徐楠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属于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且合同无效,被告不应支付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及利息,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后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张美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用、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张美丽作为被害人其损失可以在被告郭健、徐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当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应当针对被告郭健、徐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案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张美丽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美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伟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凯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