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异396号案外人周琳,女,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帅,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伯宇,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杨清,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汉阴县。本院受理的张伯宇申请执行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周琳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周琳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周琳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光
审判员 宋 青
审判员 幸浩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