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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异396号

张伯宇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琳;张伯宇;杨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异396号案外人周琳,女,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帅,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伯宇,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杨清,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汉阴县。本院受理的张伯宇申请执行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周琳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周琳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周琳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光

审判员  宋 青

审判员  幸浩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