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225执393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席胜玉,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浑源县。
被执行人:田爱民,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席胜玉与田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晋022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田爱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席胜玉借款3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田爱民负担。判决生效后,田爱民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9年12月10日,席胜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依法向田爱民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田爱民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注册、网络资金、保险、税务财产信息,查知:田爱民名下无证券、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税务财产信息;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机构和网络资金机构开设有多个账户,本院对其中具有执行价值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并将其中的余额共计32000元划拨后交付席胜玉,其余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均较少,不具有执行价值。另查知田爱民名下有晋XXX号、晋XXX号、晋XXX号小客车三辆,经征询席胜玉意见,席胜玉明确表示该三辆车不具执行价值,无需对车辆采取执行措施。3.本院经查,田爱民为阳泉市XXX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对其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收入账户予以冻结,并在阳泉市XXX及田爱民本人的配合下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偿还本案债务,截至目前已提取17000元并交付席胜玉。4.本院经委托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和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向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阳泉市城区XXX街道办事处调查,查知:田爱民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本院依法裁定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因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暂无划拨功能而未能对其账户资金进行划拨;未发现田爱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田爱民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6.2020年5月19日,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的形式将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席胜玉,席胜玉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今日,本案除49000元外,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田爱民的工资收入需长期提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除被提取工资收入外,被执行人田爱民仍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英
审判员 常有林
审判员 辛晓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