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4025号申请执行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经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泽荣,男,汉族,1992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5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15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2960.4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杨李华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芯玥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芯玥2019年月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