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进聪,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卿,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林云,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翁武娟,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黄进聪与被执行人林云、翁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4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云、翁武娟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的车位及房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因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主要财产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445号裁决书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忠光
审判员 刘文华
审判员 孙军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