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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2331号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风雨、赵灿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风雨;赵灿亚;刘磊;杨三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331号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商水县阳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

被告:李风雨,男,汉族,1982年06月27日出生,住,住址河南省商水县/div>

被告:赵灿亚,女,汉族,1980年06月09日出生,住,住址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李风雨妻子。

被告:刘磊,男,汉族,1975年06月10日出生,住,住址河南省商水县/div>

被告:杨三洲,男,汉族,1975年03月15日出生,住,住址河南省商水县/div>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风雨、赵灿亚、刘磊、杨三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华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