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三元,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重建,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麻燕双,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三元与被执行人潘重建、麻燕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麻三元放弃被执行人麻燕双的偿还责任,既21万元及利息,并同意被执行人潘重建分期履行2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潘重建已履行11万元,剩余10万元及利息分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达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