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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行审313号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黄智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黄智思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3行审313号 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MB19575415。 法定代表人陈子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徽,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黄智思,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2017〕行处(卫)35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5日以被申请人黄智思非法占用址在康美镇团结村的土地已退还,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已拆除,现已无可供执行的标的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洪江波

审判员  洪本合

审判员  何朝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俊妮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 -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