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7279号
原告:深圳市联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锡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叶,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海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海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06元,减半收取计449.03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习 思 搜索“”